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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原则、法理理论、现实需要等三个方面考量,运用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解决我国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中的著作权问题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关于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的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这种缺失既影响了我国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影响了著作权人利益的全面实现。只有从明确数字信息资源保存者的法律地位、赋予保存者法定许可使用权、保持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之间的适度平衡等方面进行设计,并从确定行使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主体、明确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客体、设置许可费用管理机构、制定许可费用标准、保障许可费用来源等方面对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进行构建,才能保障我国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事业的稳定发展,更好地实现我国数字文化产品的传承与传播。参考文献2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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